| 回答:一、省厅于2003年制定并下发《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县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规范内容>的通知》(闽公通〔2003〕141号),文中对出国(境)定居人员如何注销常住户口有如下规定:“公民因出境、出国定居的,持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缴交居民身份证”,因此正常情况下,公民只需提交上述材料即可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鉴于许年取属通过特赦获得香港定居权,属非正常途径出境定居,以往公安部对此类情况一般采取不定期下发通知(附特赦名单)的方式要求各地给予办理注销手续,但近些年已不再通过此方式办理。同时,市局针对按需申领护照工作开展后,不经过出入境部门审批而在国(境)外获得定居权的情况较多,而对于此类情况政策上无相应规定解决的情况,专门于2009年6月份拟文《关于办理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注销存在问题的报告》向省厅做专题报告,请省厅出台相关规定,目前尚等待省厅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