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
莆政综[2002]6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经研究,现将市公安局《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2002年6月1日)
为了加快莆田城市化进展,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1]48号)、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公通[20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既要大力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本着稳妥、慎重的态度,认真解决在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紧密联系本地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有计划、分步骤、有条不紊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三是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关于户口性质登记问题。
建立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二)关于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问题。
就读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包括技校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转制问题。
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均统一登记为居委会居民户口,同样享有该居委会原居民的权益。
(四)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问题。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小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 (区)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委会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土地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户口登记、迁移落户的具体准入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关于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落户问题。
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时须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尚未登记落户的,须由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才能办理登记落户。
材料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当场办理。
(二)关于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问题。
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子女的户籍证明 (16周岁以上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受理,报县、区户政部门核准后,办理迁移落户。
(三)关于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问题。
1、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直接办理。
跨县、区的,由迁入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开具《户口准迁证》。
2、婚嫁后,居住在配偶处,户口未迁入现住地,而原籍户口已被注销的“黑人”,可在现住地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籍户口已被注销证明、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受理,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落户。
(四)关于随军户口迁移问题。
驻地部队家属户口随军,凭驻地部队团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随军的证明、结婚证、迁移人户籍证明,到部队驻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申请落户。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区的,由迁入地县、区户政部门直接开具《户口准迁证》。
(五)关于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问题。
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在其任一子女常往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子女的户口簿。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直接办理。
跨县、区的,由迁入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直接开具《户口准迁证》。
(六)关于收养弃婴、孤儿户口登记问题。
1、对于在2001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包括寺庵收留的弃婴和孤儿),可以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寺庵收留的弃婴和孤儿,还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情况证明,其他的提供村 (居)委会或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受理,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和县、区户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准。
2、正常收养弃婴户口登记落户,申请时须提供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收养证》。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内勤受理,经县、区户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准,办理登记落户。
(七)关于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商品房、自建房、集资建房的公民户口迁移问题。
凡在城市或城镇具有合法房产(包括购买商品房、自建房、集资房)并且已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住房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购买商品房或集资建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书、交款发票)、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属自建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受理,经县、区户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准,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八)关于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问题。
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吸收各种科技、管理等紧缺专业人才(包括中高级职称的科技、管理人才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我市城镇落户;各种专业人才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和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其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其工作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在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包括有合法租赁关系、单位提供住所),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也可以在城市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聘用合同书、申请人的《职称资格证书》(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资格等级证书》(由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或毕业证书、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居住在城市的,还要提供居住证明。
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直接办理。
跨县、区的,由迁入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迁移落户。
(九)关于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问题。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达3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亲属或企业骨干在投资地办理常住户口3名。投资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增加1名常住户口。
申请时须提供该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迁移人户籍证明、投资人与迁移人的关系证明或职工在岗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实际到位资金达 30万元人民币的内地居民,其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把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企业投资额每增加20万元,企业可为其业务骨干在企业所在地办理1名常住户口。
申请时须提供验资证明、营业执照、迁移人户籍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职工在岗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3、年上缴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可按年度在企业所在地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15万元的税额增加1个常住户口。
申请时须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纳税数额证明、员工在岗证明、迁移人户籍证明。
以上三种情形,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受理,经县、区公安户政部门审核,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核准后,办理迁移落户。
(十)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1、干部、工人经批准调动,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时只需提供县(区)级以上(包括:县、区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通知文件及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国有企事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在合法住所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劳动部门同意招工的批复、《招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参加社会保险凭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3、退休、退职、辞职、下岗(包括破产国有企业职工)人员在原籍居住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退休、退职、辞职、下岗的有效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以上三种情形,材料齐全的,填写《入户申请表》,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跨县、区的,由迁入地县、区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开具《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公安、计划、建设、民政、农业、国土资源、宣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抓好配套措施的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稳定。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改革和加强户籍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把政策交给群众,并注意把握好宣传的重点和尺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慎重地抓好涉及到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配套改革。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从事非农产业本地农业户口转换后原享有的计划生育宅基地、集体经济分红等有关权益转换、衔接问题;抓好村级资产重组划分、土地转让、社会福利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配套措施的改革,保证农民户口转换后,权利和义务到位,享受与原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通过解决这些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我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严格执行户口准迁制度。一是对办理常住户口迁移的人员,以准予迁移的条件为迁移落户依据,取消所有人口计划指标。对正在按指标办理的户口迁移一律停止办理;已办理但尚未落户的,也一律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取消“农转非”特批户口迁移落户。二是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的条件和办理程序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特别是居民办理户口迁移落户需要提供相应材料的,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不能自行再规定提供其他材料。户口迂移以公安机关核准迁移为准,办理迁移落户,各村(居)委会必须无条件接收。同时,对已落户在村(居)委会的户口,村(居)民需要办理相关事务,须由村(居)出具证明的,村(居)委会必须无条件给予出具,以保护户口迁移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对新办理的户口迁移落户,一律按居住地办理迁移落户。同时,对原有的户口登记也要开展户口整顿,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和人户一致的要求,规范户口管理。对破产企业原设立的集体户口,一律取消。原职工户口可迁回原籍落户或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或在职工拥有的合法房产所在地落户。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口,一律进行清理,按居住地划拨落户。四是严格户口迁移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除收取《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表格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严禁任何地方和有关部门以任何理由在户口迁移中乱收费、乱赞助、乱摊派和乱罚款。要加大检查和处理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切实保障公民户口登记迁移的合法权利。
(四)严肃政令,确保畅通。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广大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落实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
五、其他事项
(一)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由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出具。
(二)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由迁出地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或工作单位出具。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户籍管理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