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
关于中心城区换发摩托车城区通行牌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交通管理,控制中心城区摩托车总量,维护市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中心城区摩托车等车辆限制通行管理的实施方案》(莆政办[2010]160号)的要求,决定对市区符合条件的摩托车换发城区通行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牌时间:2011年 4月 21日-2011年 7月 30日。逾期未换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予以办理。
二、换牌地点:按属地管辖原则,分别在荔城和城厢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办证大厅办理换牌手续。
三、换牌条件:
(一)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必须是中心城区五个街道户籍的(即荔城区镇海、拱辰和城厢区龙桥、霞林、凤凰山五个街道办事处户籍,以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二)摩托车必须是2001年7月30日之后,2010年9月6日之前在荔城或城厢交警大队登记的。
(三)摩托车车况良好,牌证齐全有效,无违法信息且在年检有效期内。有发生交通事故的,须待事故处理完毕,持交警或法院结案书到所辖交警大队补办。
四、已达到国家规定十年报废年限的摩托车不予换牌。已通过特检的摩托车不予换牌,但在已特检的有效期内允许在市区未限行道路上行驶。
五、换牌时应携带:摩托车所有人身份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牌证丢失的,应补办后换牌。
六、换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本通告所指摩托车,不含轻便摩托车。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