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告
经查2012年度新增下列在我市各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02 号)有关规定,请在强制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按规定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后果自负。特此通告!
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注:1、携带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申请表(有关表格可到交警大队车管股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若车辆因各种原因灭失的,应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型以上货车、大客车及营运车辆(包含货运车辆)的要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粘贴车架拓印膜,并到市交警支队车管办证中心查验岗比对档案后再把车拖至回收公司解体。他人代办的要有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机动车业务委托书。相关表格可从本网站下载。
2、办理汽车注销登记地址:市交警支队车管证中心(车辆管理所)(城厢区下林) 联系电话:2653683